2024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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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上午,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理,全國首例消費者起訴銷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云南褚云橙果園基地的店鋪退還原告貨款107.6元及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
庭審現場人大代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農業(yè)農村局、交通運輸局、郵政管理局等部門代表,以及果農和水果經營商參與了旁聽。
原告闡述,2024年3月12日,在淘寶平臺一家名為云南褚云橙果園基地的店鋪。購買一箱攀枝花凱特芒果送人,且店鋪顯示水果種類為凱特芒,產地注明為攀枝花市,2024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芒果后,快遞單上顯示發(fā)貨地為廣西南寧,經咨詢朋友告之訴攀枝花凱特芒果現還沒有成熟上市。原告認為被告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凱特芒果,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退一賠三。因原告住在攀枝花市西區(qū),收貨地在西區(qū),故向西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應確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等信息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原告從被告在網絡平臺上開設的店鋪購買涉案商品,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該交易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
據了解,“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批準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其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單獨的名稱冠名,標志使用人應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不得隨意、擅自使用。
法院查明,被告在淘寶店鋪案涉商品界面明確以“攀枝花凱特芒果、源產地直發(fā)”對外宣傳,且在與原告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前明確告知其所銷售產品系新鮮的攀枝花凱特芒果。原告基于對被告宣傳的錯誤認識,與被告建立買賣關系。案涉芒果的物流信息顯示發(fā)貨地為廣西南寧,結合攀枝花市農林科學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區(qū)農業(yè)農村和交通運輸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中“攀枝花凱特芒果上市時間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證實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凱特芒果”。
最終法院宣判,被告的虛假宣傳行為與原告違背真實意思而購買案涉芒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被告的該銷售行為對原告構成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07.6元及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本案對于“攀枝花芒果”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從案發(fā)到開庭,用時不到20天,充分體現了基層法院對推動“攀枝花芒果”品牌保護的高度重視。
庭審結束后,法院組織市人民檢察院、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農業(yè)農村局市場監(jiān)管局、郵政管理局等部門負責人召開了《加強“攀枝花芒果”等地理標志產品法律保護的行動方案》司法保護“攀枝花芒果”發(fā)展座談會,著力規(guī)范“攀枝花芒果”等特色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法律保護。(高澤勇/圖文)
編輯:景山 校對:李曉龍 審核:涂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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